三、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及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中关于“服务提供者”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。
四、本规定由人事部、商务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。
五、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。
人 事 部 部 长 尹蔚民
商 务 部 部 长 薄熙来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
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