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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》的补充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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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及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中关于“服务提供者”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。

四、本规定由人事部、商务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。

五、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      人 事 部 部 长 尹蔚民

      商 务 部 部 长 薄熙来

   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

     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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